同性恋不是病态心理

同性恋不是病态心理
同性恋是指一个人无论在性爱、心理、情感及社交上的兴趣,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这样的兴趣并未从外显行为中表露出来。那些对与同性产生爱情、性欲或恋慕,称为同性恋者。

1973年,美国心理协会、美国精神医学会,将同性恋行为自疾病分类系统去除。对于同性恋的定义更正为:同性恋是指一个人无论在性爱、心理、情感及社交上的兴趣,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这样的兴趣并未从外显行为中表露出来.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同性恋并不单单指的是性取向问题,很多出于好奇,被迫等原因与同性发生性关系的人并不是同性恋。

2001年4月20日,《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出版,在诊断标准中对同性恋的定义非常详细,同性恋的性活动并非一定是心理异常。由此,同性恋不再被统划为病态。不再把同性恋看作一种病态心理。

在此基础上,同性恋文化开始蓬勃发展起来。


同性恋就象地球围绕太阳运转一样简单。许多人并不了解这个隐秘和世界,从而导致了误解乃至憎恶都是很正常的。

同性恋和异性恋一样自然,而不是什么心理变态,这一点已被越来越多的心理学家所认同,同性恋不仅在人类存在,在动物界也被观察到过,并非人的专利,也许,性对象的取向本身就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人们常把同性恋看作精神病,性变态,性倒错,其实他们的心智是完全正常的,远的不说,当代也有一些诸如洛加尼斯,范思哲等在各自领域取得非凡成就的同性恋者。

同性恋是一种文化现象,同性行为自古以来一直存在,但是直到一个世纪之前,同性恋一直被认为是邪恶的“行为”,而不是一种“状态”。同性性行为被基督教会谴责为罪恶,并在一些欧洲国家,包括英国,被定为违法。

有关同性恋的第一例案例研究1879年在美国发表,它把这一话题视为全新的,好像同性恋在此之前从来就不存在似的。

在这一时期,很多专家用“性倒错”来形容新的意义上的同性恋者。这说明同性恋被认为是一种性别身份的倒错,或者颠倒:“女同性恋在生理上是女性,而在心理上则是男性。另一方面,男同性恋在生理上是男性,在心理上则是女性。”性倒错解释了为什么在男子身上可以找到女性化的被动,而在女子身上可以找到男性化的主动。研究专家总结出:对于想要做男人的女人,或者想要做女人的男人,同性恋关系是一种尽量接近正常异性恋的情绪上的努力。

今天,同性恋,异性恋和双性恋,被认为是不同类型的“性倾向”,其定义是:“持久的对某一特定性别成员在性爱,感情或幻觉上的吸引”;因此,同性恋指的是“对自身性别成员基本的或绝对的吸引”

然而,同性恋者毕竟是属于性倾向的少数者,其性对象悖于异性恋者。当法律与社会约俗反映多数人或统治者的意志与意向时,对同性恋者的歧视与迫害成为必然。所以,要消除公众对同性恋者的歧视,主要靠普及的教育,其中既要有感性的关怀,也要有理性的判断。

对待同性恋,法律不宜继续模糊

对待同性恋,法律不宜继续模糊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著名社会学家李银河博士将再次把《同性婚姻提案》上交全国两会。据报道,这是她第三次向全国两会提交这个提案。李银河说,最近一些相关的投票表明,60%的人愿意接受同性婚姻,“法律是消除社会歧视的捷径。”(3月3日《信息时报》)

  李银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述:“我知道没有通过的可能性,但我要帮助他们。”在中国,同性恋的合法化比起其他发达国家,显然面临着更大的伦理压力。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观点,是“百善孝为先,万恶淫为首”。这种生育文化,与同性恋有着直接的冲突。


其实,同性恋作为一种亚文化现象,不管野史还是正史,都有着大量的记载。弥子瑕与卫灵公“分桃而食”,龙阳君为魏王“拂枕席”,汉哀帝不忍惊醒共寝的董贤,“断袖而起”。在历史上,与西方宗教传统下的“同性恋者”相比,中国的同性恋者要幸运得多。古代中国对同性恋多是给予道德的谴责,而在西方,宗教信徒将同性行为视为罪孽,有许多同性恋者被绑上断头台或者活活烧死。

  然而,今天的西方已经今非昔比,虽然一直都存在争论,但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正逐渐受到重视和保障。这从以同性恋为题材的电影《断背山》成为奥斯卡大热门,就可以看出。此外,早在1988年,丹麦国会通过《同性爱婚姻法》,使丹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同性恋婚姻获法律认可的国家。此后挪威、瑞典,以及美国的一些州相继将同性恋婚姻合法化。

  同性恋在我国虽然已经走出“罪”的阴影,不再被作为“流氓罪”等处理,却仍处于非常暧昧的状态。法律也没有明确的定义和规范,各种单位对同性恋的处置也五花八门,同性恋者本身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也是模糊不清。有人说,同性恋者在中国的境遇是:没人说你犯法,但不少人心里会鄙视你,“他们所面临的不是极端仇视,而是主流社会的蔑视。”

  或许有人以为这种环境并非不好,事实上,正是这种模糊境地,使得同性恋躲在阴影中,造就了巨大的道德风险和社会成本。许多人抱怨同性恋传播艾滋病,同性恋者行为偏激、易失控、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给配偶带来极大痛苦。然而,正是因为对同性恋者权利的漠视甚至歧视,对同性恋的极端道德化和神秘化,才造就这些所谓的危害结果。对同性恋的“区别对待”才是所有社会悲剧的罪魁祸首,而不是同性恋者本身。

  在对同性恋者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只考虑处理与同性恋问题有关的违法犯罪,却没有注意维护同性恋者的适当权益。同性恋在法律上的模糊化,使得社会的道德评判失去了依据。这种“性不关法律”的观点并不正确,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同性恋者的人格不应受到歧视。在这样的基础上,对于同性恋者之间的婚姻,法律为什么就不能给一个明确的答案呢?

 
来源: 人民网(北京)

婚姻危机的六个初兆

婚姻危机的六个初兆
1.事情轻重的秩序  
你是否常将其他的事优先摆在夫妻间的共同事情之前?过分压抑夫妻间的共同事情的优先秩序,终会伤及夫妻间的感情;
2.在相处中显得孤独   
夫妻相处时是否无法找到片刻安静的时候。夫妻结婚后属于私人的时间会有所减少是正常的,问题在于减少的多寡;  
3.不再感到乐趣  
你们过去的共同乐趣已消失了,但又没有新的共同兴趣取代,夫妻间的共同兴趣是婚姻快乐的最佳“预言家”;  
4.彼此猜测对方的心意  
你以为自己一定知道对方的心意而懒得问一声。研究发现,即使你的猜测都对,这种习惯却不可取,因为这很容易造成彼此间的埋怨;  
5.基本问题的争执  
如果你们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如买房子、何时生小孩等,不能得到双方满意的结论,就应该警惕了;  
6.得不到对方的回应  
你是否感觉到对方已经不在意你在说些什么,或是你自己变得将对方说的话当耳边风,根本没听进去。


来源:《文摘报》

“网恋”算是第三者吗?

“网恋”算是第三者吗?


【案情】


张海是位在南京某机关工作的青年,2003年他与在某电脑公司的玉芳成婚,婚后夫妻恩爱,平日有空两人就登录“网上社区”体验网上生活。一开始时,彼此还交流网上冲浪的感受,但两个月前,张海发现妻子上网时鬼鬼祟祟,在偷偷打开玉芳的网上寻呼(OICQ)查看时,竟然发现其在网上还有一个“老公”,从留言看关系已非同一般。
张海表示,不能忍受心爱的女人背着自己去爱别人,但其妻子称,只不过是玩玩而已。张海感觉受到极大的伤害,并咨询是否可以去起诉与其妻子在网上“结婚”的那个男人。


【评析】


面对此案,我们不禁对网络和现时的新婚姻法产生困惑:“网恋”“网婚”是否也是婚外恋?法律能否对其约束?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日益普及,一种新的“第三者插足”现象开始在互联网世界里蔓延,有人将这种现象称之为“互联网时代的同床异梦”。
对此,有人坚持:由网恋发展而来的网婚,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婚姻,中国现行的婚姻法对结婚条件有明确规定,而“网络婚姻”既无实质条件,也无法定程序,根本就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只不过这种游戏虚拟婚姻双方在电脑屏幕上充斥着“性”的语言,超过一般友谊范畴,与伦理道德相违背,对此类现象只能从社会舆论和道德自律的方面来解决,现阶段法律对此无可奈何。
近日进行的一次网上调查显示,三分之一的被调查者认为已婚人士“在网上进行热火朝天的爱情对话”无异于有外遇。负责离婚事务的法律人士也指出,目前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例显示网络爱情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
实际上,在现今的网络社会里,人们已无需与他人发生肢体接触来达到产生婚外恋的目的,事实上,互联网上的精神迷恋的确会对家庭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作为破坏夫妻感情的“游戏”,法律是可以对“网恋”“网婚”等行为予以约束的。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中的有关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以认定“网络婚姻”即属此类。虽然网上游戏生活是个虚拟空间,但这种行为一旦真正影响了夫妻感情,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后可准予离婚。


来源: 作者: 欢喜冤家

谁来抚养妻子与他人通奸生的孩子

谁来抚养妻子与他人通奸生的孩子

张某与何某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尚可。三年后何某因与他人通奸怀孕生育一子,张某并不知情,对孩子非常疼爱。去年张某得之此事真相后,为此事经常吵架,并发展到动手打架。何某离家出走。因何某与他人通奸,生育了一子,欺骗了张6年之久,现双方关系恶化,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张某请求准予离婚。请问:谁来抚养何某与他人通奸生的孩子?
这个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妻子通奸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和丈夫对抚养妻子通奸所生子女付出的抚养费能否追索的问题。
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双方仍有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不因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子女抚养费由谁给付而改变。
根据我国《婚姻法》,受法律保护的父母子女关系中,有生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形成了抚养事实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生父母子女关系基于血缘而产生,养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的行为而产生,继父母子女关系基于再婚和继父母子女间形成抚养事实而产生。
上面所说的情况中,孩子不是张某所生,张某与孩子之间不可能形成生父子关系。孩子是在张某与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何某所声,不是收养,所以张某又与孩子之间不是继父子关系,也不形成养父子关系。所以张某对孩子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他们双方离婚后孩子由何某一个抚养,抚养费自负,这是因为何某是孩子的母亲,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的义务,孩子的生父对其也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如果何某认为将来抚养孩子有困难,可要求孩子的生父尽相应的义务。
张某反映的情况涉及的另一问题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骗抚养了女方与他人所生非婚生子女,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2年4月2日作出的(1991)民他字第63号《关于夫妻存续期间男方受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育费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方支出的抚育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但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男方分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骗支出的抚育费不予返还”。所以说张某不是孩子的生父,不是养父,也不是继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在受骗的情况下,张某把孩子作为自己的亲生之子抚养,其抚养行为是在违背自己真实意志的情况下所为,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况且,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是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应由张某来承担。所以你要求返还抚育费的请求理应支持。但是考虑到何某收入较低,离婚后尚需抚育孩子,何某适当返还张某部分的抚育费,既保护了张某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又妥善地保护了儿童的权益;同时,对于那些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的违法行为,也有警示的作用。


来源: 作者: 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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